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3〕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按照保障基本、普遍适用、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的原则,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是工伤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品种为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工伤康复期、基本生活和工作所需中提供有力保障,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必须加强管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根据《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6〕148号)相关规定,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与自治区境内具有资质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附件2)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做好协议化管理。
二、考虑到我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在安装《目录》中编号为20013、20017、20027、40005、40011、40012和生活类辅助器具30001-30020成品时,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同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销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在当地购买安装。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公布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与本通知发布目录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使用年限后再按照本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反馈。
2013年12月2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xinjiang/2013-12/5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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