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 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 因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江西萍乡中院:衡量劳动关系不以年龄划界,应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准
- 用工方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遭反诉
- 员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 送奶工猝死,法院判与单位是承揽关系
- 员工宿舍内病亡,法院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无劳动合同农民工患职业病,确认劳动关系获法院支持
- 工厂车间层层承包,员工索赔工伤待遇受阻
- 七旬翁未退休继续工作,诉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 实际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
- 可否支持人事部门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张
- 用人单位内部花名册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补偿年限应连续计算
- 施工单位不能因工程分包否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应承担医保责任
- 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义务
- 保险公司索赔记录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 不发解除通知又不支付工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