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4 11:36:00 浏览量:
市人社局关于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71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群
(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2项医疗服务项目,仅限于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41号)规定诊治人员范围的工伤职工。
(二)有创血压监测动脉置管术等14项新冠肺炎诊治医疗服务项目,仅限于按照《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
二、执行期限
(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2项医疗服务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终止。
(二)有创血压监测动脉置管术等14项新冠肺炎诊治医疗服务项目,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疫情结束中止。
三、支付标准
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2.有创血压监测动脉置管术等新冠肺炎诊治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3.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41号)
2020年4月20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tianjinshi/2020-9/9905.html
上一篇:天津市:关于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