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天津市 > 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服务的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6-27 08:56:00 浏览量: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服务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8日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服务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津党发〔2013〕6号),促进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就做好外来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人员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人员(含外国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的外来人员,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在本市的外来人员,也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登记服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外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派遣的外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外来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参保的外国人,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对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及险种互免等手续。
三、待遇支付服务
(一)养老保险待遇。外来人员(含外国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取 得我市户籍,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可以在我市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办理时,由参保人员在我市最后一次缴费的区县存档部门申报退休,无档案的,先建立退休档案,再按规定申报办理。
养老金标准根据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基数和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二)医疗保险待遇。外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障。
(三)外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
四、转移接续服务
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可以按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外来人员流动到本市就业,可以申请转入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外来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可以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及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五、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参保缴费情况;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管理与经办操作网上互通,提升工作效率;建立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单位成立、终止和人员变动,及时核对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情况,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tianjinshi/2013-6/4982.html
上一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天津市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