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8〕3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妥善做好《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相关补充文件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执行《药品目录(2018年版)》。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仍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的地区,可对未纳入《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药品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报销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过渡期满后停止报销。
二、中药配方颗粒继续按照《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药饮片有关规定执行,其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三、继续将尼洛替尼(口服常释剂型,限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舒尼替尼(口服常释剂型,限胃肠间质瘤)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可参照《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伊马替尼、达沙替尼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原纳入支付范围的注射用亚叶酸钠等16个药品(见附件1)实行两年报销过渡期,其限定支付范围和个人自付比例按《药品目录(2018年版)》内对应药品规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停止报销。
五、原纳入支付范围的复方依那普利片等54个复合药(见附件2)实行两年报销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停止报销。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组成药品中标(挂网)价格之和的,过渡期内可按照乙类药品管理,限定支付范围按照主要组成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执行。
六、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实行过渡报销政策药品的监管,如有违规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我厅报告。
七、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实行过渡报销政策的16个药品
2.实行过渡报销政策的54个复合药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9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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