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府发[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和强制手段,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基金支撑能力。重点做好尚未参保的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商贸、餐饮、住宿、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按新《条例》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职工,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含旧伤复发,下同)后,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分别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人员应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因伤情严重确需转市外治疗的,须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因公出差在达州市外发生工伤的,可就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在达州参保的异地用人单位和达州本地用人单位派出机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在工伤人员工作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工伤职工因工伤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支付标准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地区内每人每天20元,统筹地区外每人每天30元。因公出差在达州市外、达州参保的异地用人单位和达州本地用人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其伙食补助标准按统筹地区内执行。
2.交通住宿:工伤职工经批转到统筹地区外治疗工伤,乘坐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按同区间火车硬卧)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支付交通费。工伤人员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途中临时发生住宿费用的,可凭据报销每天120元住宿费。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出院证和相关有效票据,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五)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职工,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原《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发〔2004〕85号)的相关规定与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以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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