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发〔2013〕62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市社保局,市属企业:
现将《遂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4日
遂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及经办操作,充分发挥浮动费率对促进工伤预防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和《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遂府办函〔2009〕3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为二类或三类的,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适用本办法;初次参保的二类或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其参保当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次年的费率按本办法确定。属于一类行业或参照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不实行浮动。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一年一浮动。用人单位本年度的缴费费率,可在上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两个档次。其具体标准如下:
上浮一档的费率=上年度费率+行业基准费率×20%;
上浮二档的费率=上年度费率+行业基准费率×50%;
下浮一档的费率=上年度费率-行业基准费率×20%;
下浮二档的费率=上年度费率-行业基准费率×50%。
第三条 二类行业浮动后的费率高于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低于二类行业基准费率50%的,按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三类行业浮动后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200%的,按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200%执行;低于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第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简“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为辅助考核指标(附件1),参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参考表》(附件2),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本年度的费率。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在全市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
(二)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四)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五)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按计划应参加而未参加以及按计划参加但未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
第六条 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向信息统计部门提出费率浮动测算的数据需求,信息统计部门在接到测算需求之日起30日内,提取测算所需数据,并提供给征缴部门。
第七条 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费率档次,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附件3)。
第八条 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4),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告知用人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费率浮动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
第九条 自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需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至3月份,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暂按上年度该单位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从4月份起,按照确定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并按确定的费率对该单位当年1至3月份的工伤保险费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0日前,市级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全市费率浮动情况,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省社保局、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经办机构根据费率浮动办法和规程编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软件,实现费率浮动的自动测算及调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市级经办机构要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与基金预算编制、工伤预防等工作结合起来,将费率浮动纳入运行分析制度,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的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实施,《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遂劳社发〔2010〕30号)中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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