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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工伤认定的1年艰辛历程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9-06-19 10:33:00 浏览量:

女教师工伤认定的1年艰辛历程

我国200411日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但是,隆县双林寺中学教师李红在上班途中因车祸身亡整整一年了,却一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案情介绍:

上班途中车祸身亡

王进辉和李红同在双林寺中学工作,刘是图书仪器管理员,高是初三物理教师。他们居住的家属院距双林寺中学约6公里,夫妻俩每天早出晚归。

2008326日上午8时左右,天空下着小雨,王进辉骑南爵110摩托车带妻子去学校上班,当行驶到东夏线北良如路口时,摩托车的后胎突然爆裂,他们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王进辉爬起来时,看到妻子仰面躺在地上,嘴角流着血。刘抱起妻子,大声地呼唤她,妻子一声不应。刘觉得事态严重,立即掏出手机给哥哥打电话,哥哥迅速开车赶到,把李红送到距离最近的隆县第二人民医院(也称中医院)。但医生抢救后说:“人不行了。”

李红脑干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王进辉不相信这是真的,当他看到妻子的死亡证明时,根本承受不了,一下子变得痴痴呆呆。

李红的一位亲人哭着对我们说,平时,李红都是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而且还要戴着头盔。然而,出事前一天下午,下起了小雨。王进辉的哥哥正好路过双林寺中学,怕她骑车不安全,就顺便把她捎回了家,她的头盔也就放在了学校。没想到,第二天就出事了。要是有头盔,李红也不至于送命。为此,王进辉的哥哥也很后悔:“如果我前一天不往回捎弟媳,也许就不会发生这种事。”

校方认为应定工伤

双林寺中学位于隆县中都乡,始建于1989年。该校老师说起李红来,都是泪眼婆裟,十分惋惜。校长刘某告诉我们,出事时,正值中考前三天,学校师生惊闻噩耗,许多人都不相信这是真的。

由于王进辉患病,李红的弟弟李强武主动为姐姐料理后事。李强武咨询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后说,李红是在上班途中去世的,按照20041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之(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他把这一情况对刘某说了,刘某也认为,李红应按工伤对待。

隆县教育局局长郝时政对我们说,教育局很重视李红的事情,几次开会研究,责成人事股按工伤予以办理。但双林寺中学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伤由人事局办理。于是,2008625日,该局向隆县人事局递交了《关于李红同志伤亡事故的情况报告》。全文如下:

隆县人事局:

我县双林寺中学初三物理教师李红于2008616日上午8时许在从宿舍到学校上班途中,行至东夏线北良如路口附近,因雨天路滑,从车上掉下摔伤头部,经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不治身亡。

李红同志当日在校的工作安排是:第二节初三73班物理,第三节初三74班物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请予以办理工伤手续为盼。

隆县教育局

为此,教育局人事股的工作人员还与李强武一起找过隆县人事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事情并不像他们想象得那样顺利,如今,李红去世整整一年了,她的工伤待遇仍没有被批准。

职能部门另有说法

隆县人事局副局长雷声明告诉我们,他在去年7月接到了隆县教育局交来的《关于李红同志伤亡事故的情况报告》,同时,死者家属也多次找过他。《工伤保险条例》中是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必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隆县教育局及李红家属没有向人事局递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不能为其办理工伤手续。他曾多次向李红家属提出,让他们迅速到交警队办理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他们始终没有将认定书拿来。

而李强武说:“雷声明没有向我们提出过需要补充这些材料,而是说不予受理。我们又找到该局局长,局长建议我们去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认定后由人事局执行。所以,我们又于2008710日向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按规定,能不能办理,该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将近一年了仍没有答复。其间,我和家人跑了好多次,并和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范有贵去过一次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后来始终没消息。”

我们了解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孙有光时,他说,李红属于事业单位人员,他们只负责为企业员工办理工伤手续。当我们拿出一份一位巩姓教师从办公室去教室途中摔伤在此办理了工伤的材料时,孙又说,此事由办公室范有贵负责。

范有贵拿出一份盖有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却没有姓名、时间的《告知通知》,对我们说,这就是给李红家属的答复。我们问,没有姓名,怎么能说是给李红家属的?既然是给李红家属的,又为什么还放在你这里呢?范说,他口头上通知过李红家属。而李强武说,他们从来没有接到过通知。

至于李红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范有贵说,李红乘坐的是丈夫的摩托车,而且摩托车没有牌照,驾驶员又没有驾驶证,所以不能为其办理工伤认定。

我们在李强武为其姐姐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一栏中看到,加盖有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的内容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晋中市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目前我市对无牌无证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都不予认定为工伤。近期,我局按照省厅要求,对上述有关情况进行了上报,为慎重起见,经研究决定,此类交通事故待《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出台后再做工伤认定。”

李红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校方和家属仍在找有关部门。

基于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无证驾驶进行不予工伤认的规定,虽然教师工伤需要参照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办法执行,但是也并不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可执行的力度。该教师认定为工伤还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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