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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5 14:08:00 浏览量:

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今年6月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文件,将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截至目前,我市大部分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自2011年1月1日起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享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也有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逾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事业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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