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后如何执行工亡待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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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后如何执行工亡待遇的批复
川人社办发[2013]94号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后如何执行工亡待遇的请示》(达市人社[2013]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工伤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2011年1月1日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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