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30 11:12:00 浏览量: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
鉴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商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为避免与国家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出现衔接上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暂停执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2〕16号)。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甘人社发〔2009〕8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11〕391号)相关规定继续推进。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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