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吗?
为保障我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2、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何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费率为0.2%,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4、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哪些待遇?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本省部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同时也符合其他相关政策工(公)伤规定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时,本着相同伤残等级的待遇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停发工资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停发工资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六、与待遇有关的其他规定 工作人员工伤符合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抚恤金)、供养亲属(遗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与民政抚恤等规定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5、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老工伤人员如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纳入的待遇项目有哪些?(老工伤纳入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
闽人社文[2015]378号通知实施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其参保确认程序和待遇支付项目,参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1号)规定,经参保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申报确认。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工(公)伤人员,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
新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新发生费用的待遇项目为:
1、伤残津贴;
2、生活护理费;
3、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4、工亡工作人a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5、旧伤复发医疗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已经按照原相关规定领取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的老工伤人员,按照上述程序经确认的,从本通知实施后也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其新发生的工伤费用按照上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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