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7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县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本单位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
(三)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与单位职工一并申报参保。
各单位务必于9月15日前完成申报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发生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二、关于工伤认定
(一)申报时限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应于24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诊断、治疗和后续费用。
(二)申报材料
申报工伤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要准确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见附件2)。
3.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或劳动)关系的证明。
5.市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6.单位调查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调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县人力社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关于工伤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伤残补助金和其它福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1号)等相关规定,责令退还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1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2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
3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4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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