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府办字〔201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分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风险,充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五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临时合同工,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参保费用
1.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标准为0.5%。
2.负担原则。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保费用,统一由市财政负担,职工个人不缴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临时合同工的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缴交程序。由市财政负担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按季度将参保费用划拨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单位按规定自行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凡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工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工亡)补偿(待遇标准)或职业病治疗相关费用全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工亡)待遇或职业病治疗相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行负担。
2.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临时合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工亡)待遇或职业病相关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工亡)待遇或职业病治疗相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行负担。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牺牲(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后,其近亲属不再依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四、有关要求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拓宽工伤保险筹资渠道,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有利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组织参保。
2.参保和缴费时间自2013年3月1日算起,请各单位在2013年3月31日前到市医保局完成参保申报。今后每年度参保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
3.在2013年3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等仍按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待遇支付仍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201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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