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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使用在校生
作者:张士谦 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09-06 20:57:00 浏览量: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在校学生即使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但由于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学校教育,如果其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实习,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学生的身份,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

    为了解决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一般应当由接受实习生的用工单位与学校、在校生签订实习协议,就实习期间的责任承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有大批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而一旦发生工伤或事故,解决起来相当棘手。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在校生尚未离开学校,能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就业能不能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在校生是否属于排除适用对象。

     但是实践中一般认为,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由于在校生具有“学生”身份,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而作为劳动者权益内容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在校生尚未毕业,其档案等还是在学校,无法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等。因此,他们与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对待。对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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