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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14:55:00 浏览量: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渝人社发〔2016〕108号

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091元(5175元/月)执行。

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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