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5年度惠州市有关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8 11:14:00 浏览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84元。从2016年7月1日起,凡计发工资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或“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事项的,请统一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84元标准执行。具体事项如下: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三、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支付待遇的;
四、未参保由用人单位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8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eping/7868.html
上一篇: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明确2016年度惠州市有关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