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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省级储备金和费率浮动三个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2 19:59: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省级储备金和费率浮动三个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模式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73号),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行市对县统收统支、省对市调剂的“五统一、一调剂”的基金管理模式。

(一)调剂金的筹集

工伤保险调剂金原则上每年筹集一次。

1、2021年首次筹集。2021年,各市和省本级按照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40%提取调剂金,按时足额上解(划拨)至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2、2022年及以后年度筹集。从2022年起,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省基金运行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以各市和省本级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为基数,按照各市和省本级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确定上解比例,各市和省本级按照规定比例提取调剂金,并于3月底前足额上解(划拨)至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申请调剂金的五个条件

1、上年度完成参保扩面任务、保险费征收率达93%(含)以上、参保缴费率达90%(含)以上(停产、半停产和关闭破产等参保未缴费僵尸企业除外);

2、上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

3、上年度按时足额上解调剂基金;

4、上年度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5、无挤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调剂办法

工伤保险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

1、2021年调剂办法。按上述规定首次上解调剂金后,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剩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的市(不考核申请条件),由调剂金补足至3个月的可支付月数。

2、2022年及以后年度调剂办法。从2022年起,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基金决算收入和支出偏离预算收入和支出均低于5%(含)的市,实行全额调剂,由调剂金调剂补足至3个月的可支付月数;基金决算收入或支出偏离预算收入或支出超过5%的市,实行差额调剂,每超出1个百分点,省级调剂补助基金核减5%(超出部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等比例核减省级调剂补助基金),最高不超过全额调剂金额的20%,核减部分由各市自行解决,并于每年5月底前补足到位。

3、特殊情况的调剂办法。如遇基金支出骤增、当期出现缺口、累计结余骤降等基金重大运行风险的市或省本级,当年可视情况适当给予再次调剂补助。

4、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解决办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或省本级,调剂金不予调剂,其基金缺口由该市人社局或省人社厅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市或省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解决。通过当地政府的管理手段,倒逼各市压实主体责任,做好扩面征缴工作,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政策。


二、关于《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计划总规模确定为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的8%,保障全省重大工伤事故导致的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一)储备金的筹集

1、首次筹集。2021年,各市和省本级按照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的比例提取储备金,按时足额上解(划拨)至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2、常规筹集。从2022年起,各市和省本级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于每年3月底前将储备金上解(划拨)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结存额达到计划总规模时,暂停提取。

3、兜底办法。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从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中调剂解决。

(二)储备金的使用

参保用人单位发生10人(含)以上死亡或50人(含)以上重伤的事故后,所在市或省本级可根据职工伤亡情况及费用需求,及时向省人社厅和财政厅提出储备金申请报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应急支付。应急支付待遇项目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抢救医疗费。


三、关于《山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建立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一)费率浮动原则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工伤保险支缴率指经办机构已核定上年度应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上年度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二)费率浮动周期

浮动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费率浮动办法

1、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50%;

2、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40%的,本年度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3、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80%的,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120%的,本年度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5、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率大于120%的,本年度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四)费率不实施下浮的5种情形

为避免用人单位欠缴、少缴工伤保险费,促进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全额保障,规定了5种情形不实施下浮:

1、发生一起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受伤事故的;

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3、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4、用人单位初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限制下浮情形。

(五)顶格上浮并三年内不下浮的2种情形

为防止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待遇,或者漠视职工生命安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况的发生,对发生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并三年内不得下浮。

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2、发生一起1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受伤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暂缓实施工伤保险费率过渡政策

考虑到省级统筹刚刚起步,为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不出现大起大落,在省本级参保的煤炭企业和各市2020年缴费费率高于所属行业基准费率150%的用人单位,2021年的缴费费率仍按2020年的缴费费率执行。缴费费率高于所属行业基准费率150%的用人单位,自2022年起到2024年,在三年内逐步过渡到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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