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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6-12-06 14:26:00 浏览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8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350元的补齐到235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2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2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1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3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3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申报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统一印制的调整待遇申报表,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核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35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35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核准。补差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六、工作要求


各省直统筹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各市可参照省直调整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将《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xls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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