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4〕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和办法
(一)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各统筹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调整办法。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一是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的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可提高的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二是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伤残津贴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要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0%。
各统筹地区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三)基本保障线。各统筹地区在对待遇偏低人员进行倾斜的基础上,要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2014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2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40%、30%确定。
三、其它
各统筹地区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要一并解决好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对于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2014]21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仍低于本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的,各统筹地区要补齐到统筹地区基本保障线标准,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对这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核定补差金额,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四、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在2014年8月中旬前报省厅备案;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0月底前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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