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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04 12:12:00 浏览量:

 晋人社厅发〔2013〕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在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按现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日及以上的,按下列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一)流动人口系单位职工的,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三)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居住地或者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流动人口不属于从业的(包括学生和流动人口的子女等),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居住证和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保证明或转移手续,向社区或学校提出申请,由社区或学校统一到居住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城镇居民财政补助。
三、流动人口因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等发生变化及其他原因流动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仍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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