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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30 20:49:00 浏览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2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就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做出了工作部署。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落实政策。各市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落实国家三部委《通知》精神,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防治救治工伤服务工作,尤其要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及相关人员熟知政策规定,消除其后顾之忧。

二、做好工伤服务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防控处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60日。各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受理工伤认定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第一时间支付相关待遇。

三、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补助。

四、密切配合做好防治救治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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