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煤炭局、住建局、公安局、卫生局、总工会、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减少煤炭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煤炭、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我市境内所有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尤其是煤矿开采、非煤矿山、砖瓦粘土开采、采砂采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及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
(一)费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浮动费率。每两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费率调整。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单位按照三类行业上浮二档的费率标准即3.75%征收工伤保险费。砖瓦粘土开采、采砂采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及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行业基准费率征收。
(二)缴费基数。煤矿开采、非煤矿山、砖瓦粘土开采、采砂采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及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
我市的煤炭、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渭政办发〔2007〕49号)要求,分别在本单位住所地的县(市、区)或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外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
(一)登记。新开工生产的经营单位开工生产前,需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申报等相关手续;已验收开工生产但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在每月5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实名制,并建立参保职工名册及档案。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更手续。
(三)缴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有关规定征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按月缴费的办法,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增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从参加工作次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
我市的煤炭、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和未在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外煤炭等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事故报告书。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未在以上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事故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和职业康复等。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外的费用,不得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原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有外省户籍的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因工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供养亲属或本人可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五、监督检查。
(一)各相关部门要以《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深入宣传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让用人单位和职工树立依法参保、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在发放许可证、资格证时,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伤保险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颁发许可证、资格证。切实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和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办理使用资格和开工许可手续的条件之一。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要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参保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障基本内容,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应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任何单位不得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煤炭、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把参加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四﹚各级社会保障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城建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主动与有关部门通报煤矿开采、非煤矿山、砖瓦粘土开采、采砂采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及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各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五﹚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各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审核和工伤保险费征收等工作。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参保缴费数据库,并如实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劳动用工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全市所有煤矿、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抓落实,对全市所有煤矿开采、非煤矿山、砖瓦粘土开采、采砂采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及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于1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按要求全员参保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依法处罚,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煤炭局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渭南市公安局
渭南市卫生局 渭南市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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