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3-22 10:54:00 浏览量:
近日,宝鸡市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人员为2012年11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最低调整到157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最低调整到124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430元的补足430元。生活护理费区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按照宝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予以调整。
宝鸡市从2008年起,已经连续5年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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