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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4-1-4 11:07:00    作者:   我要评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3〕444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5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040元的,调整到204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651元的,增加到1651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04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

  2013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91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147元。2013年度未足额发给生活护理费的,按本通知确定标准予以补发。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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