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问题的通知
延人社发〔2011〕24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参照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暂按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二、因工作原因到统筹地区以外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且在当地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暂按每人每天25元执行。
三、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及紧急抢救时救护车费,飞机、轮船、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不在支付范围之内)按距离远近在合理价格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用(仅限于往、返时各一天的费用)暂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伙食补助费暂按每人每天25元执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仅限于往、返时各一天的费用。乘坐火车,应优先选购座位票,特殊情况可选购卧铺票(只限硬卧);出发时间超过中午12:00时的,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
四、随行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不在支付范围之列。门诊就医的不支付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以上通知各种费用从2011年1月1日执行。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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