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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乡县财政局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22 12:01:00    作者:   我要评论

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乡县财政局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人社发〔2011〕5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西乡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凡在西乡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参公的事业单位除外),包括省、市驻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编外聘用人员)均属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二、参保登记时间:凡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从发文之日到2011年12月20日前集中时间在县社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期完成参保登记的,从缴费即日起,若发生的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逾期仍未参保登记的单位,今后单位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三、缴费基数: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其它社会团体(单位)及编外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汉中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四、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职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捆绑征收,统一由县财政部门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每年采取一次性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缴费由单位负责落实资金并按时缴纳。
五、全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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