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1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做好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经研究,现就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鉴定为1--4级伤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可以由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并各自按规定的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致残后,被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在发生工伤和被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可按规定比例进行补缴(含利息)。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企业政策性破产被鉴定为工伤1--6级、已纳入统筹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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