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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发布时间:2010-12-20 20:08: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陕西省体育局等部门日前就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出台意见,要求各地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陕西省有关部门在意见中要求,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区),应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0年底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同时,陕西省还要求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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