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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4号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3 15:13: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960元/月,致残二级工伤人员增加87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81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763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386元/月,致残二级6911元/月,致残三级6484元/月,致残四级6082元/月。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8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8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50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30元/月。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9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7号)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差。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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