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4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产业)工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们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加强组织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四部门《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确保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依法合规。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专业运作、科学规范、审慎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项目,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以及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自按职责对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单位、工种、岗位等情况,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本区域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通过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区提出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确定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告知社会。
第七条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第八条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和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需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纳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第十一条 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费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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