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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02 08:49:00 浏览量: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将从2013年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以及城镇职工医保、小城镇医保封顶线。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将从4月1日开始,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2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1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28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27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相关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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