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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6 09:34:00 浏览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9〕2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9年8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定期待遇发放到位。

各市要认真总结工伤待遇调整工作,做好统计分析,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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