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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6 13:41: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的通知

(烟人社办发〔2018〕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强化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待遇支付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和待遇支付机制高效安全运行,现将我市调整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实行在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实行联网结算。

二、下列情形,工伤医疗费不实行联网结算,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一)发生工伤后,个人补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自发生工伤之日起,超过30日申请认定工伤的;

(三)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

(四)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或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就近急救的;

(五)经审批在异地工作(安置)期间发生工伤的;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工伤的。

三、参保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非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擅自异地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异地工作(安置)审批,在异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五)不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参保职工的社保卡中。没有社保卡的,支付到指定的参保职工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所在用人单位代领代发。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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