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山东省 > 正文
滕州市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05 08:42:00 浏览量: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连续9年提高此项待遇标准,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人员。

   这次调整具体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确定;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另悉,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计算,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工伤人员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滕州市人社局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免除了个人申报环节,由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系统审查核实后直接调整发放,及时兑现伤残人员待遇。(来源:滕州日报,www.ft22.com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2013-7/5035.html
上一篇:莱芜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危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