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山东省 > 正文
淄川区: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5-18 14:16: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 5月18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人社[2010]117号文件》规定,淄川区对2009年11月份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级增加170元,三级增加165元,四级增加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以2009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并予以补发,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截止目前,全区待遇调整工作已经顺利结束,补发的待遇已全部发到了伤残职工手中。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2010-5/1590.html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调查程序规范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通知
下一篇:滨州滨城调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