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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标准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5-09 07:59: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 5月8日讯,潍坊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并提出了贯彻意见,根据通知精神和贯彻意见,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1―6级(工伤共分为10个级别)工伤人员伤残津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最低增加140元,最高增加165元。
    为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我省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省里制定的调整标准,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2010年5月1日后,1至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我市的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诸城、寿光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青州、安丘、高密、昌邑、临朐、昌乐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

        目前,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市直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本月10日前即可到账,1-4月增补部分将一并发到个人存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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