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山东省 > 正文
山东省聊城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4-21 08:50: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公布: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4月底,聊城市将完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工伤待遇的调整工作,调整后,聊城市伤残津贴的标准月人均将达到1324元。
  
 调整范围:企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标准依次为155元、150元、145元和140元;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供养亲属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1至4级工伤人员的月人均伤残津贴将达到1324元,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600元。
   此外,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4月底前完成伤残津贴调整工作。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2010-4/1504.html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调查程序规范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通知
下一篇:山东省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