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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作者: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01-11 10:13:00 浏览量:

溧人社工认字[2017]0988号

认定申请人与工伤职工关系:近亲属

用人单位全称:扬州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姓名:xxx   性别:男   社会保障卡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职业/工种:生产运输工人

事故发生/职业病诊断时间:2017年09月02日 伤害程度:亡

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其他

医疗诊断结论:死亡。

2017年10月18日受理xxx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驾驶重型水泥灌车(混凝土搅拌车)至群力蒲干新路村路施工现场时,因倒车车辆翻入水沟致使死亡。

xxx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第/条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备注:超过30天申请!事故发生时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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