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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就业”时死亡,不属于工伤
作者:化良辉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3-09-07 15:18:00 浏览量:

【案情介绍】

2016年,李某退休后接受某公司聘请,再次参加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去年6月9日上午10时50分许,李某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位上,一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那么,李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李某的情况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据此,认定李某是否构成工伤,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材料证明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李某作为退休人员,他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0条“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之外,还有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因此,需要清楚的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并可以享受社会给予的退休福利待遇;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不能从社会获得退休福利待遇作为生活保障。

本案中,李某是退休后接受某公司聘请再次参加工作,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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