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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过程中因自身病灶诱发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1-11-24 13:28:00 浏览量:

近日,读者钟珍蓉咨询说,其丈夫所在公司为完成突然增加的大笔订单,要求全体员工连续半个月每天加班4至6小时。其丈夫因患有先天性脑血管异常,曾多次要求不加班或减少加班时间,但均被拒绝。连续加班一周后,其丈夫在岗位上因过度疲劳导致血压升高,并因脑内压力过高在送医途中死亡。公司没有为她丈夫办理工伤保险,她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丈夫的死因来自自身病灶,不构成工伤。她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要求员工连续半个月,每天加班4-6小时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钟珍蓉丈夫的情形构成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钟珍蓉的丈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基于公司的要求为完成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突发疾病死亡明显与之吻合。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涉案公司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钟珍蓉的丈夫作为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比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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