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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去朋友家吃饭再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丹徒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1-24 09:29: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吕某系丹徒区某外资企业参保职工,2017年5月9日下午17点30分吕某下班后前往回家方向相反的朋友家吃饭,19点30分从朋友家出来回家,19时50分许,吕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因道路施工阻拦通行横停在路面的装载机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吕某当场死亡。


争议焦点

由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吕某对劳动关系、死亡情况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吕某发生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


处理结果

丹徒区人社局收到吕某家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受理了其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决定书》认为:吕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吕某不属于工伤。

吕某家属不服,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吕某去朋友家吃饭是正常生理需要,从吃饭开始到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也符合生活常理,且吕某吃完饭之后就直接回家,并没有办理私人事务,其下班回家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吕某事发当天17点30分因下班而离开了工作单位后,到与其回家相反方向的朋友家办理私人事务(吃晚饭),19点30分才出来回家,在回家途中的19时5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作出吕某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吕某诉讼请求。

吕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吕某家属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省高院驳回了吕某再审申请。


启示与思考

对“上下班途中”判断,之所以确立“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因为“上下班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应成为判断事故工伤性质的核心,吕某在回家路线上明显做出了两个行为,一个是去朋友家吃饭,另一个是又沿着回家路线回家的行为,第一个行为是下班行为,吕某去朋友家聊天吃饭,表明其已转入处理私人事务,其下班行为已经结束,第二个行为是回家行为。因此吕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不在合理时间范畴内,故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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