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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受伤应认定工伤
作者:何咏絮 来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发布时间:2019-01-28 16:40:00 浏览量:

2018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956起,认定(或视同)工伤950起,不予认定3起,正在办理3起,现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通过评析,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1.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受伤应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胡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科技股份公司的机修工。2018年5月24日,胡某某代表公司参加安徽军工集团举办的第五届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摔倒受伤,诊断为: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联合处损伤。

2018年6月19日,公司为胡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参赛名单、比赛时间表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胡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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