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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单位规定私自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今日头条 发布时间:2018-01-09 19:07:00 浏览量:

某单位因公司地理位置偏僻且道路安全状况较差,为避免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特规定所有职工除休假外,上班期间下班后必须住单位职工宿舍,不允许回家中居住。如有违反,处以相应的罚款。


职工石某于2017年某日下午17时下班后,因需照顾家中年迈的父母,不顾公司规定自驾车回县城自己家中居住。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重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公司以石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认定。石某家属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于事发后20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依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即“(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石某交通事故发生路线符合第一条情形,且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后,依法享有自由支配必要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劳动者选择休息的方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给予石某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人社部门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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