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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差刚到单位,被同事邀请陪客户吃饭,饭后在宿舍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湘潭在线 发布时间:2017-07-23 12:20:00 浏览量:

应同事之邀陪公司项目客人吃饭,回程摔伤,这到底算不算工伤?为此,市民段先生及家人坚信“为公司办事”属于工伤,在工伤认定失败后又提起行政诉讼。7月21日,岳塘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当天,段先生被派去湘乡出差,回来后刚到单位楼下,同事就邀请他一起陪某项目客人吃晚饭。晚餐过后,段先生在宿舍楼道摔伤,这一跤摔得不轻,相当于职工工伤六级伤残。


段先生的恢复期还很长,他的妻子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段先生的单位发出《湘潭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收到通知后,单位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后,人社局认为段先生受伤当日因工外出,但其在外出公事完毕后回到了单位,他外出的过程已全部完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于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回家路上摔伤,这是工作时间的延续,摔倒时手里还拿着单位的文件呢。”段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是因公受伤,于是向岳塘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塘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这起案件中,段先生受单位指派与另外4名同事去湘乡市办理投招标等工作。事毕,当日从湘乡市赶回,下午6点半左右回到单位楼下,其公派外出应视为已经完成。段先生因受同事邀请一同吃晚餐,后从饭店回家虽可视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及合理路线,但他在宿舍楼道中摔倒受伤,并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应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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