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回宿舍翻墙摔伤是否算工伤?
作者: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7-07-13 11:05:00 浏览量:
【案情】
2016年4月15日下午4时30分许,某公司职工熊某在工间休息时间准备去公司食堂吃饭,出门后发现饭卡和门钥匙忘带,以为反锁在宿舍里了,于是就从隔壁同事204房间阳台往自己的203房间翻越。在翻越过程中,熊某不慎从阳台摔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
6月1日,熊某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熊某家属不服,向当地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分析】
熊某家属认为,熊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伤害。其次,回宿舍拿饭卡吃饭是解决生活所需,有利于更好地工作,熊某受伤也应视为因工作原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熊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但却不是因工作原因。首先,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熊某具有正常心智,应能预见从204室翻越到203室可能摔下地面的后果。其次,公司职工在未带饭卡情况下,可以在食堂记账吃饭,且进职工宿舍除了用钥匙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并非必须采取翻越阳台的方式。因此,熊某翻墙摔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熊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地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熊某家属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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