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从事木业打磨的工作接触粉尘,黄先生下班后就洗了个澡,然而没想到洗澡后摔伤了。黄先生向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并被依法支持。但是,公司却认为黄先生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近日,嘉定区法院审理了该案,认定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伤系工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服工伤认定,公司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
原告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先生于2015年4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并约定黄先生在公司的油漆部门担任打磨工作。
2015年8月22日18点左右,黄先生完成工作后离开车间去单位浴室洗澡,洗完澡走出浴室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黄先生确诊为三踝骨折。当年12月,黄先生向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嘉定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黄先生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木业公司不服,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木业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嘉定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木业公司诉称,嘉定区人社局作出的黄先生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事实采信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黄先生受伤发生在当天18点打卡下班离开车间后,打卡即表示已经完成当天的工作,即便存在收尾性工作,也应该在打卡考勤时结束,最迟也在离开工作车间时结束,但黄先生摔伤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
其次,黄先生的工作地虽是打磨车间,但粉尘和噪音的检测结果都是合格的。从公司的日常工作习惯上看,洗澡并不是职工工作的必要环节,也不是职工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性事务。
此外,公司的厂区内虽设有职工宿舍、食堂、浴室,但设置食堂和浴室的主要目的是给居住在职工宿舍的职工提供生活便利,也为加班的员工在就餐上提供便利。而黄先生并不居住在职工宿舍,他是当天洗澡后在厂区内摔倒受伤,不应认定摔倒的地方为工作场所。
工作接触粉尘,意外伤害属于后续性工作
针对原告公司提出的主张,嘉定区人社局辩称,黄先生从事的工作有粉尘危害,工作后的清洁不同于普通的清洁,可以认定为和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同时,对黄先生同事杨某等多人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 也可以证明,黄先生确有工作时间后进行洗澡等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的必要和惯例。而工作场所应包括办公区域及其合理延伸范围。事发当日,黄先生洗澡后走出浴室没几步就摔倒致伤,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应该认定他摔伤地点为工作场所,所以原告公司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庭审过程中,黄先生表示,他认可嘉定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且认为自己工作场地粉尘很大,即便在冬天也必须每天洗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在原告木业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工作中必然接触粉尘,原告对此也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高温、粉尘、油污等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同时,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的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或收拾工具和工具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
因此,本案中职工在单位浴室洗澡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作的后续性事务或收尾性工作。因为洗澡行为是工作结束后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是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嘉定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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