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职工已提交辞职信,为什么当其发生交通事故还是构成工伤?今天,劳动派就这一问题,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给企业HR在工作中一点帮助与指引。
2013年3月,江西人唐某来到王某厂里工作,王某没有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2013年10月20日,唐某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唐某下班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头部撞伤,住院两个多月。2014年2月,唐某将模具厂和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工伤赔偿。双方就这次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
经调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可以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因此,虽然唐某在2013年10月2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王某并不能证明双方当时就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与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唐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构成六级伤残等级,由王某支付其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款。而由于王某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要自行承担。
一、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根据本案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本案中,唐某仅仅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单位并没有明确做出答复,唐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处于存续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依然构成工伤。由于公司并没有给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唐某受到的伤害,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从今天讲解的案例中,还隐射出另一个问题——员工辞职交接工作猝死,由于员工尚未办理辞职手续,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事,但要确定他是否因工死亡,最关键一点是看他的死亡是否跟工作有直接关系。如与工作有关,应属于工伤。
三、员工提交辞职后,给企业HR应如何做?
多数用工单位会认为,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职工已经不是单位人员,不应当认定工伤。其实不然。职工在离职日的上下班途中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日,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径回家途中,遇到符合规定的伤害,就可以认定工伤。
大多数用工单位在职工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日当日是很随意的,尤其是在办完终止或解除手续后,职工何时离开单位一概不管,一旦发生意外,双方便产生矛盾和纠纷。为此,单位与职工应书面约定职工离开单位的时间和手续,避免产生矛盾和纠纷,以利于辨别是非、分清责任。同时,合同终止或解除日职工回家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工伤,合同终止或解除效力就会因工伤被中止。
合同终止或解除日职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工伤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不生效,职工仍然是单位人员,单位仍然要为该职工缴纳社保金,支付医疗期的工资等费用,如果该职工在受伤后若干个月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单位还得支付若干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如果该职工被鉴定为某伤残等级,单位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受伤职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医疗期等待遇后,合同终止或解除再重新生效;如果受伤严重,合同终止或解除被中止可能持续很长时间。但如果是退休职工在退休后当日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的话,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则不会中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这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也能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不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会支付比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更为高昂的费用,得不偿失。
(原标题:员工辞职当天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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