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工作岗位即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孔祥凤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06-15 07:18:00 浏览量:
案情回顾
龚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11月某日凌晨5时左右(该公司上午正常上班时间为7点),龚某驾驶自有车辆前往公司,在厂区停车场停车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
事后,龚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龚某为工伤的决定。龚某家属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根据调查,本案中龚某当天到达单位比他平时上班时间早2个小时左右,公司举证材料证实龚某提前到达公司并非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作时间的合理范畴,且龚某突发疾病是在其自有车辆内,并未离开交通工具,不能算已在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已经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体现了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作无限制的延伸。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龚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6-6/6814.html
上一篇:男子工作时发病猝死在家中,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下一篇:职工下夜班途中出事故死亡,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法院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