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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与丈夫张强均为某建设工程公司职工,在矿井下工作。2008年7月23日, 俩人上晚班时,在井下大巷道内遇到另一工人颜某。因之前的个人纠纷,颜某与张强发生争执并厮打,刘梅在劝架过程中,被颜某打伤。
案例解析
后刘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她主张,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对其他职工打架予以劝告制止的行为,属履行工作职责,因此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自己是为了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劝架而受的伤,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认定结果
人社部门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梅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法律依据
刘梅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劝架受到伤害,但她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职责是服从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不承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安全保卫之责。其夫张强与工友因琐事发生殴打, 刘梅前去劝阻的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受伤害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刘梅的劝架行为,实际上是不希望自己的丈夫与他人打架,也不希望其夫受到他人伤害, 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丈夫的利益, 是一种“私” 利, 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亦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董文松、王克焕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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